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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教案

2019年10月05日 21:14  点击:[]

封面:

 

 

楚雄师范学院课程教案

 

 

课程名称:法学概论

课程代码:112105003

课程性质:必修

开课单位: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讲教师:雷敏

教师职称:副教授

开课时间:二○   至二○   学年第一学期

 

 

 

20188月编

 

 

 

 

 

 

 

 

 

扉页:

法学概论课程基本情况

 

(一)授课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生班级:2018级思政1 /2 学生人数:90

(二)学时学分:总学时54  4学时,3学分

(三)使用教材

陈光中主编:《法学概况》(第6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16版。

(四)教学参考书(3本以上)

1×××著:《×××》(第×版),×××出版社,×年×月版;

2……

3……

(五)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启发式教学,课堂讨论,案例教学,课程论文。

(六)教学手段:传统讲授,网络教学,录相。

(七)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八)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法:

(含如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写作能力,表达能力,如何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何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

(九)学习规范要求:严格考勤,注重学生课堂表现及课堂参与情况,课下作业,成绩记录方式。

 

 

 

 

 

 

 

 

 

 

 

正文内容:

 

第一单元 导论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认识法的本质、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规律;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能运用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分析问题。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法的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效力;法律解释;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

教学难点:法的本质;法律关系;依法治国。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

3、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5年版。

4、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1 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通常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

(一)法的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其内容包括两个部分:①政治作用。②社会公共作用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的概念

(二)义务的概念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①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②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③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主要特征。

五、法律渊源和法律效力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的种类(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二)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的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客体

(四)法律事实

七、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构成。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制裁的方式

 

1.2  法的运行

一、立法

立法含义。立法的特点。我国的法律渊源。

二、执法和司法

执法含义。行政执法及其特征。行政执法的原则。

司法含义。司法特点在于:①法定性。②专业性。③强制性。④程式性。

三、守法和违法

(一)守法

守法,就是指人们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活动。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

守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履行义务;②行使权利。

(二)违法

违法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

构成违法的要素

1.3  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

一、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的联系表现为:

(一)法律离不开国家,依附于国家

(二)国家离不开法律,无法律不成其为国家原因。

二、法与政策

法与政策的区别。

法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在我国,法与政策的关系一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①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

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③两者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一同。

④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⑤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联系

1.4  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要求

(一)法制的概念

法制一词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从静态的角度。一种是从动态的角度。

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和前提。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经验和教训(了解)

1.5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二、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这一治国方略提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表现在:①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客观要求。②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且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保障。③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国家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④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及实现的标志和条件

依法治国的内容大体包括:①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②法律公开;③依法行政;④司法独立;⑤保障权利和自由;⑥实行正当程序,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律的作用?

2.为什么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的阶级性是指什么?

4.为什么说有了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 什么叫法律关系?

5.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6.什么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教学总结与反思:

 

第二单元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掌握宪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懂得如何遵守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教学重点: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宪法与宪政关系;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版),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周伟著: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         白桂梅主编: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1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保障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2.2  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

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和利益集团在国家中的地位。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大多数人的民主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4.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总和,它包括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等。

四、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用币种原则和方法划分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国家依据这种关系,进行行政区划,设置行政单位。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民族原因、经济因素和国防需要,采用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有三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模式,即(一)普通行政地方(二)民族区域自治。(三)特别行政区。

五、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

(一)我国的各种经济形式

1.全民所有制经济。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公民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

六、文化制度

(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二)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七、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了解)

2.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

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即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

4、人身自由权。

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

7、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四)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2.4  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全国人大代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的组成、任期。总理负责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人组成、产生、任期、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按照《宪法》第95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宪法?宪法有哪些主要特征?

2、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什么是国体和政体?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是什么?

4、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什么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5、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的类型有几种?

7、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意义是什么?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9、什么是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10、什么是公民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第三单元

教学时数:10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掌握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认识犯罪构成,认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了解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掌握量刑原则和刑罚的规定。

教学重点: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刑罚基本制度;分则基本罪名。

教学难点:犯罪构成;罪数。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         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         张明楷住:刑法的基本立《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1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明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1.对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效力。

2.对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3.对国际犯罪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娜的行为的效力。

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3.2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刑法》第13条。

刑法上的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一般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总和。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所组成的集合体。

2.组成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

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1.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之下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举止。危害行为可以划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2.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3.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客体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4.犯罪的时间、地点,就是犯罪活动的时空范围。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种类。

2.单位犯罪主体。

六、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

1.犯罪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一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3.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的心理态度。

4.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5.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是犯罪。

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生了误解。

七、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

(2)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过当。

符合上述条件的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3.特殊防卫。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刑事责任。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

2.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3.3  犯罪的形态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一)概述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三)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夕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形态之一。

成立预备犯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成立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果发生的形态。

成立犯罪中止须具备的条件

二、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4.教唆犯

5.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责任。

三、一罪与数罪

(一)确定犯罪个数的标准

(二)刑法中规定的典型一罪

1.复合的一罪

2.多次的一罪

3.选择的一罪

(三)定罪中的不典型的罪数问题

1、想像竞合犯

2、牵连犯

3、连续犯

3.4  刑罚论

一、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功能

(三)刑罚的目的

1.特殊预防

2.一般预防

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的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

1.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三、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有两个基本环节:①定罪;②量刑。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

(二)量刑的情节

1、法定情节

2、酌定情节

(三)累犯

1、一般累犯

2、特殊累犯

(四)自首

自首,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坦白的不同。

(五)立功

立功

重大立功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数罪所判数刑依照法定的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

3、相加原则。

五、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一)缓刑

(二)减刑

(三)假释

3.5  罪刑各论(了解)

一、罪刑各论概述

(一)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

(二)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

法定刑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存和发展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类犯罪的名称。这类犯罪的共同特征。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种类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种类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种类

(二)常见罪的认定与处罚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4.强奸罪

5.绑架罪

6.拐卖妇女、儿童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种类

(二)常见罪的认定和处罚

1.抢劫罪

2.盗窃罪

3、诈骗罪

4.敲诈勒索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种类

(二)常见罪的认定与处罚

1.妨害公务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二)常见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与处罚

I.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十、读职罪

(一)读职罪的概念和种类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章习题:

1.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2.    犯罪构成包括哪些共同要件? 它们各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各应具备哪些条件?为什么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拍相互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4.    什么是刑罚?我国的刑罚有哪些种类?

 

第四单元 刑事诉讼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单元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通过学习,掌握刑事诉讼管辖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认识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强制措施。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任务。

教学重点:管辖;基本原则和制度;刑事诉讼程序。

教学难点:证据;一审程序。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2.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3

3.         贺卫方著《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12

4.         陈卫东著《程序正义之路》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4.1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作用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8.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9.两审终审制度。

10.审判公开原则。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13.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14.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15、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的原则。

16.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7.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四、管辖

(一)概念和意义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3.专门管辖。

五、回避

(一)概念和意义

(二)种类和理由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指令回避三种。回避的理由

(三)适用回避的人员和有权申请的主体

六、证据

(一)概念和意义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三)证据的分类

(四)证明

1.证明对象。

2.举证责任。

3.证明标准。

4.证明过程。

七、强制措施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三)构留

(四)逮捕

八、附带民事诉讼,

(一)概念和意义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4.2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一、立案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与处理。

3.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二、侦查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一)侦查行为

(二)侦查终结

(三)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的诉讼活动。

4.3  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首次审判所遵循的程序,是审判的法定必经程序。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

(一)审判组织

合议庭、独任庭和审判委员会

(二)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具体包括下列步骤:

1.庭前审查。

2.开庭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

4.延期审理。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普遍适用的程序。

1.自诉案件的范围。

2.对自诉案件的审查。

3.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四)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的范围。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根据上诉或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一)上诉与杭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杭诉案件的审理

1.全面审理原则

2.审判程序

3.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4.上诉不加刑原则

三、死刑复核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二)重新审判

4.4  执行程序

执行指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的诉讼活动。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

执行的法律依据

一、死刑判决的执行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徒刑、拘役的执行

三、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

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六、变更执行程序

(一)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

(二)暂予监外执行

(三)减刑与假释

本章习题:

1.刑事诉讼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它们各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什么是证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种类收集和审查判断有哪些重要规定?

3.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有哪些重要规定?

 

第五单元

教学时数:10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单元主要阐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通过学习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掌握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等的有关规定。

教学重点:重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

教学难点: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         张广兴:《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6.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1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民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权利神圣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

三、民法的主要内容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5.2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与形成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5.3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获得生命、具有生理属性的人类个体。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分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

三、监护

(一)监护人的职责

(二)监护人的设立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

五、个人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合伙的财产关系

5.4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

(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四)公益法人与私益法人

四、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三)法人的清算

5.5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事实。例如订立合同、立遗嘱、授权代理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下列几类:

(一)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

(四)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四、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

(一)无效民事行为

(二)可撤稍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梢的法律后果

5.6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二)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

三、代理人、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5.7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5.民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

6.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请求权

四、所有权概论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其具体权能,包括: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三)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所有权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实践中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四)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式

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财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四)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

2.质押权。

3.留置权。

5.8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三、债发生的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的有下几类:

(一)合同

(二)不当得利

(三)无因管理

(四)侵权行为

四、债的分类

债可以依特定的标准分为许多种类,常见的分类有如下几种:

(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四)主债与从债

五、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债的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

六、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二)保证担保

()定金担保

七.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的概念

(二)债的终止的原因

5.9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一)自然人的人身权

自然人的人身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二)法人的人身权

1.法人名称权。2.法人名誉权。

5.10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共有四项:

(一)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三、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不可抗力。

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或标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的三大归类原则。

五、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类型

本章习题:

1.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什么是法人?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4.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第六单元 知识产权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单元主要阐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要求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掌握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主要法律规定,对其他知识产权也应有一定了解。

教学重点:知识产权的特征;著作权内容;专利权内容;商标权内容。

教学难点:著作权保护;专利权限制。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         刘筠筠、熊英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         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多纬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乔生著:《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平衡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5.         张伟君著:《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6.1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无形性。2.法定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6.2 著作权法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2.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达形式。

3.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二)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三、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

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的归属

四、著作权的内容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其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具体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种。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和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

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3、其他取得方式。

(二)著作权的限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情况。

1、合理使用。2、法定许可。

(三)著作权的期限

六、邻接权

邻接权并非著作权,是由于传播作品的传播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后依法赋予的。

(一)出版者权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四)广播组织权

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了规定。

1.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2.除承担民事责任,还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侵权赔偿额的确定。

6.3 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权的概念及特征

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专有权和专用权。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二、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专利权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3.共同发明人。4.合法受让人。5.外国人。

(二)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依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之规定,我国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三、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专利权法律关系中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四、专利权的取得

(一)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2.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二)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权的申请。

2.专利权申请的原则。

3.专利权的审查与批准

五、专利权的期限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二)专利权的无效

六、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三)专利权的保护方式

6.4 商标法

一、商标权概述

(一)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二)商标权法律制度的作用及意义

二、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1.商标的类型。

2.商标注册的条件。

三、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商标权法律关系中商标权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1.商标专用权。

2.注册商标转让权。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1.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2.法定注册商标的商品,

3。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

四、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一)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1.注册原则。

2.先申请原则。

(二)商标权取得的程序

五、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消灭

(一)商标权的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祛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的续展

(三)商标权的消灭

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权的保护方式

本章习题:

1.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2. 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3. 怎样理解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4.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何不同?

5. 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有何规定?

6. 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7. 专利侵权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8. 怎样理解商标权人的禁止权?

9. 注册商标利用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第七单元 婚姻法与继承法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法、继承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收养制度、离婚制度其他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培养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纠纷和处理婚姻、继承案件的能力。

教学重点: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收养制度;离婚制度;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教学难点:离婚制度;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

2.   〔美〕摩尔根著:《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3

3.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

4.   []威廉·J·古德著:《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

5.   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

7.1  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二、结婚

(一)婚姻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结婚,又叫婚姻的成立,指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按婚姻法规定,禁止的情形有两种: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

(三)婚约、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五)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

三、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及处理

离婚是指按法定程序解除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1.双方自愿离婚。

2.一方要求离婚。

3.关于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

4.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生活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3)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执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3.关于子女生活、教育费用的负担。

4.关于父母的探望权。

(三)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和经济帮助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有关规定。

2.夫妻个人财产及约定财产的处理原则和有关规定。

3.债务清偿。

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四、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五、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1.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的问题。

3.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7.2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与继承法

1、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制度。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是公民死亡后遗产转移给他人的三种主要形式。

2、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照顾老幼病残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4、互谅互让

(三)继承的开始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四)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饿,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三)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概念

遗嘱是公民生前所作出的对其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和其他个人事务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民法上的遗嘱,主要是处分财产的遗嘱。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1、主体合法。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客体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3、内容合法。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其他法律。

4、形式合法。遗嘱可以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各种形式,但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违者无效。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方扶养对方终生而对方将个人遗产的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三)遗产的分割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本章习题:

1. 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它所调整地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区别?

2. 什么事直系亲属何旁系亲属?

3. 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有哪些?

4.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法律效力何在?

5. 什么事收养?收养有哪些法律效力?

6. 试述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7.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8. 遗嘱的种类及成立条件。

9.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八单元 经济法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作用和调整方法,了解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明确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

教学难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争议的解决;如何进行正当竞争。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8

2.         王继军 :《市场规制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1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生活中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概况

三、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或根据经济法律规定的事实产生的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四、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有三种:①民事方法。②行政方法。③刑事方法。

五、经济法的立法概况

六、经济法与市场经济

七、经济法在市场中的作用

经济法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主要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个是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经济的行为,一个是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8.2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及其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成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公司的股东、各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调整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主要有: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成员的财产关系,股东与管理者的关系,以及公司的对外关系。

(二)公司法的特征

(三)公司制度概述

1.公司的法律地位。

2.公司行为的责任归属。

3.公司的有限责任。

(四)公司的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状态和管理模式,包括确定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确定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及权利义务,确定公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负责人经理的职权及权利义务,确定公司监管机构监事会的职权及权利义务,使公司能够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及对外交往。

(二)公司权力机构

公司的权力机构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

(三)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

(四)经理

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

(五)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为了保障财产安全不受公司高管侵犯而设立的监督机构。

三、公司的基本财产制度

(一)公司的资本制度

(二)公司财务制度

(三)公积金制度

(四)公司盈利分配的顺序

(五)公司债券制度

四、公司及股东救济制度

(一)累积投票

(二)公司决议错误的救济

(三)股东派生诉讼

(四)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五)公司僵局的解决

五、公司合并和分立制度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制度

(二)公司清算制度

七、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一)有限公司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一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三)股份转让制度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会制度

(六)董事会制度

(七)经理制度

(八)监事会制度

八、一人公司制度

九、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性质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票制度

(四)股东大会制度

(五)董事会制度

(六)监事会制度

 

 

8.3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来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假冒、虚假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凡未实行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经营者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编造认证标志,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虽然申请但经认证不合格的产品,经营者擅自认证标志的行为,均属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⑤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⑥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未按规定表明或说明商品的特点或使用要求,从而引起他人误解;在商品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广告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六)搭售行为。

(七)低价倾销行为。

(八)低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九)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十)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

(十一)不正当投标行为和不正当招标行为。

 

 

8.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消费者及其权利

1、消费者的概念

2、消费者的权利:知情权、知识获取权、咨询权、尊严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

三、经营者的责任

1、诚实信用责任。

2、告知义务责任。

3、质量保证义务、

4、产品召回责任。

5、安全保障义务

4、消费争议的解决

8.5  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来源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贯彻劳动过程始终,并延伸至劳动开始前的劳动培训阶段和劳动行为终止后的治疗疾病和退休养老阶段。

(四)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五)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集体劳动合同

(六)无效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及原则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

四、劳动社会保障制度

(一)劳动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支付保险费和享受保险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社会保险的种类

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可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种。其中养老保险包括退休保险、离休保险和退职保险,这三种保险的给付标准都按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办理。

 

本章习题:

1. 经济法律制度有哪几种类?

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3.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4. 如何进行正当竞争?

5.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第九单元 民事诉讼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管辖以及民事诉讼参加人的有关规定,认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了解民事诉讼证据,掌握民事诉讼程序。

教学重点: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程序。 

教学难点: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民事诉讼非诉程序。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江 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月第3版。

2.         浩主编,《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3.         ()田中成明:《现代社会与审判——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9 

9.1 民事诉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适用。

1.对事的效力。

2.对人的效力。

3.空间的效力。

4.时间的效力。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二)辩论原则

(三)调解原则

(四)处分原则

(五)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二)公开审判制度

(三)合议制度

(四)回避制度

(五)陪审制度

9.2  民事诉讼的几项主要制度

一、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人民法院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管辖

1.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法院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

3.地域管辖。

4.裁定管辖。

二、诉讼主体

(一)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

合议制。

(二)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和类型。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3、当事人的更换和追加、诉讼权利的承担。

4、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团体。

5、共同诉讼人。

6.代表人诉讼。

7.第三人。

8、诉讼代理人。

三、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查明或确定案件的诉讼活动。证明主体是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当事人。

1.证明的对象。

2.举证责任和查证职责。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称为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予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这种制度称为先予执行。

裁定先予执的条件。

9.3 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二)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应当指出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执的被告是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

(四)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

2.缺席判决。

(五)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和终结

1.延期审理。

2.诉讼中止。

3.诉讼终结.

(六)反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把反诉规定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及起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称为第二审程序。

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的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应当是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巧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4.应当提交上诉状。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程序

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①必须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②必须由法定的组织和人员提起再审,或者在法定情形下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四)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

1.自行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

2.指令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

3.提审案件的诉讼程序。

五、督促程序(了解)

六、公示催告程序(了解)

9.4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发生的条件和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诉讼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称为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执行组织、执行管辖和执行对象

三、执行异议和执行和解

四、执行开始、执行措施的种类

(一)执行开始

执行开始有两种方式:

1.申请执行。

2.移交执行。

(二)执行措施的种类

执行措施是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办法,是使各种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手段。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自学)

 

本章习题:

1.民事诉讼法有哪些特有的原则?它们各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有哪几种?

3.民事诉讼的参加人有哪些?他们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4.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有哪些重要规定?

 

 

第十单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教学时数:8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原则,认识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极其受案范围和管辖,了解行政诉讼参加人,掌握行政诉讼程序。

教学重点:行政法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教学难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月第6版。

2.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3.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4.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10.1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和行政关系

1.行政法上的行政。

2.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规范

1.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的分类。

(三)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若干必要因素的总和。这些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等。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4.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的本质,体现行政法各个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内在联系,调节基本行政关系的共同性法律规则。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则

(三)依法行政原则

(四)合理行政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高效便民原则

(七)诚实守信原则

(八)权责统一原则

10.2 行政组织

一、概述

(一)行政组织和行政主体

行政组织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独立承受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二)行政组织法

(三)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

二、行政机关组织法

(一)概述

1.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概念。

2.行政机关的设置。

3.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

(二)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机构。

(三)地方行政机关

1.概述。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三)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1.职位分类、职务和级别。

2.公职的取得。

3.公职的履行。

4.公职的退出。

5.公职的保障。

10.3 抽象行政行为

一、基本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分类。

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中央部门行政规章

又称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政府规章

10.4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总和。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要素有:

(一)安排权利义务的处理要素

(二)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个别要素

(三)权利义务安排的外部要素

(四)行政机关的单方职权要素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社会现实中的客观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各种分类,比较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羁束的行为与裁量的行为。

2.依职权的行为与须申请的行为。

3.权利性的行为、义务性的行为和准法律处理。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构成,是指确定行政行为的违法条件,或者说在什么条件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构成违法。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二)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

(三)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

(四)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违法后果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可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①确定力。它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效力。

②拘束力。它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的效力。

③执行力。它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效力。

(二)可撤梢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关于相对方当事人法律救济权利的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主途径。

(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1.构成无效的条件。

2.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四)行政行为的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六、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一般性指导原则。

可设定事项原则。

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3、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两个部分。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六)监督检查

七、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概述

1、行政处罚法的概念。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2、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3、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

1、一般规定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针对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基本特点是当事人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执法人员的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一般程序

4、听证程序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在执行方面最有特色的,是规定了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罚款的机构分离制度。行政处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一般规定

2、罚款的收缴

3、行政强制措施

八、行政强制

(一)概念

1、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

2、特征

3、种类: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

行政强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措施

3、实施程序:一般程序,紧急程序

(三)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界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方式。

3、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0.5 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的概述

1、行政救济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法律裁决纠纷来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2、行政救济特征

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以损害为前提;目的在于补救相对人。

二、行政救济的分类

1、申诉和控告

2、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4、行政赔偿

10.6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范围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有两个方面:①可以受理的事项;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五、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查方式。

2.举证责任。

3.查阅材料。

4.证据收集。

5.撤回申请。

(二)行政复议的决定

1.对有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中涉及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有两个方面:①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对有关行政规定进行的审查处理;②依职权发现依据不合法进行的处理。主要内容是处理权限、处理期限和处理后果。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实现行政复议决定规定内容的行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条件有:①是行政复议决定开始生效;②有关义务人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义务。

10.7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二、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职权划分的诉讼制度。主要内容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一)诉讼参加人概述

诉讼参加人,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二)原告和被告及共同诉讼人

(三)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证据

(一)概念和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客观真实、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以及证据的法定要求,是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

五、行政案件的审理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行为。

(二)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初次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2.开庭审理的程序。

3.诉讼中止和终结。

4.排除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三)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上诉审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

六、行政判决和侵权赔偿

(一)行政判决的法律适用

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权利务作出的司法决定。行政判决的法律适用有两方面问题:①判决的依据;②判决的参照。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

(三)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侵权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赔偿的责任。

七、执行

本章习题:

1、如何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则?

2、行政行为有哪些特征?

3、行政救济的手段有哪些?

4、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有哪些?

 

 

 

 

 

 

 

 

 

 

 

 

 

 

 

 

 

 

 

 

 

 

 

 

封底:

课程教案审核情况

 

教研室

或课程

组审核

意见

(新增专业课的教案应由教学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主任/负责人签字:

20          

 

系(院、部)审批意见

(新增专业课和新开课教师的教案均应报教学主任(院长)审批)

 

 

 

 

 

 

 

 

 

 

 

 

 

教学主任(院长)签字:

教学单位签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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