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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 知识产权法

2020年10月14日 16:49  点击:[]

第六单元 知识产权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单元主要阐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要求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掌握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主要法律规定,对其他知识产权也应有一定了解。

教学重点:知识产权的特征;著作权内容;专利权内容;商标权内容。

教学难点:著作权保护;专利权限制。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 刘筠筠、熊英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 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多纬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乔生著:《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平衡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6.1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造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以及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它们是知识形态的产品,是非物质财富,属于无形财产。因此,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2.法定性。知识产权必须经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才能产生。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产生知识产权,必须经过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立法确认之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3.专有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他人权利之侵犯。

    4.地域性。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除参加国际公约或签订双边条约外,只受本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本国也无义务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

    5.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限届满,其智力成果便进人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财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无偿使用,且不再发生侵权问题。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人们从事创作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店确认作者、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专用权转让专利权,并保护其不受侵犯,不仅使他们受到精神鼓励,而且能在法律保办一下取得经济利益,这样,就会充分调动人们从事智力创作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给社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因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保护知识产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人们进行智力创作和科研活动的热情。

    2.有利于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善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向现实产力转化,是创设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的一环。著作人通过许可使用制度,将其作品的内容向社会传播,有助于加速文化交流,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繁荣我国文化市场。工业产权人通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可使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少为权利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品化的法律前提和保障。

    3.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协作。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只有互相合作,彼此交流,才能借鉴吸收,共同发展。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和扩大同世界各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科学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国已加人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并依国际惯例为外国人的产权提供法律保护。

    6.2  著作权法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则是指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法律规范。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获得种正当权益,鼓励人们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和文学艺术以及其文化事业,创造出更优秀的成果,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著作权法律制度。我国于1990年9月7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各方面规定了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及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内容进行了全新修定,是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及国际条约中有关原则的具体化。此外,我国已分别于1992年10月巧日和1992年10月30日正式参加和缔结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些公约经批准已具有国内法效力,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范围。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已对我国生效,这是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影响力最大的公约之一。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又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但是,并非一切作品都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一)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最重要的特征或首要条件。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构思、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不是抄袭的。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同一思想内容的题材,由两个作者同时完成,只要是各自独立地从事了智力劳动,两部作品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即使作品有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著作权的成立。相反,改头换面的抄袭,貌似创作,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达形式。不管作品的思想内容如何,都必须能够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以便为他人阅读、欣赏或利用,如文字形式、口头形式、音乐形式、舞蹈形式、绘画形式、摄影形式、视听形式等。也就是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固定下来、可供人们利用的作品。尚未以一定的客观表达形式表现出来的f者头脑中的构想,即使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或艺术功用,也不能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3.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可以通过印刷、绘制、制作胶片、录音、示像、雕塑、摄影等物质形式制作多份。作品的可复制性实质上是强调可以被他人利用,而不是注重作品具有某种固定的物质形态。

    (二)作品的种类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的种类具体包括:

    1.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数字或文字符号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其范围十分宽泛,例如小说,诗词,科学论文或会计、统计报表,广告以及用符号表示的盲文读物等。

    2.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例如即兴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这类作品的特点,在于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不是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只是通过口头语言来叙述和表现。口述作品虽然没有附着于一定载体,但却是一种客观表现形式,仍存在着被侵权的可能性,如通过录音、笔录加以记录并擅自利用。因此,著作权法也将其作为保护对象。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即以乐谱形式通过旋律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如交响乐、歌曲、以简谱或五线谱创作的乐曲等。戏剧作品和曲艺作品是指将一个或多个的连续动作同其说唱表白(独白或对白)编排在一起的,包含音乐或没有音乐的供舞台表演的作品。著作权法中所说的戏剧作品是指戏剧的剧本。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富于美感的一组连续动作、姿势和表情去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技艺表演如车技、走钢丝、顶碗等的总称。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占有一定平面或者空间,富于审美形象,以线条。色彩或者气态分明是构成的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作品等。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物上附加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装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有关国际公约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除建筑物本身外,还应包括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5.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作品,如一人物照片、风光照片、科学摄影作品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如故事片、戏剧片、纪录片、电视剧以及以电影、电视为内容的录像等。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工程、工业部门为其施工和生产所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如建筑设计图、施工图、机器构造图及其计算书、说明书等,此类作品旨在指导施工或产品制造。地图、示意图是指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表面结构的平面图形。例如地图、线路图、动植物解剖图等。模型作品是指按照实物的立体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地形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相对于计算机的电子器件、电路板、连接线及机械装置等硬件而言,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使硬件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语言符号和数据的集合。它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有些国家将计算机软件列人文字作品的范围。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专门法律规定。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个民族或地区内,作者不明,但广泛流传并保存和发展的,反映该民族区域独特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例如民间故事、传说、舞蹈、音乐、山歌、诗歌、绘画、雕刻、服饰、仪式、习俗、工艺品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是指不属于上述九种范围、需要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作品。它预示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创作与传播手段的增加,一定会出现新类型的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对象有: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类作品一般应包括:①违背宪法及法律原则的作品。如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作品。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的作品,如淫秽、色情书刊、报纸、电视、电影以及宣扬愚昧迷信的出版物或蔑视宗教信仰的作品等。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等都属于作品的范畴,但不能享有著作权。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地迅速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3.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其目的是为了将准确的事实让更多的人尽快了解,而不是表达某种思想或情感,基本上不反映记录人的创造性劳动,很难构成作品,因而,不适合法律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就成为新闻综述、新闻评论等语言作品形式,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者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的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利用,故不给予保护。

    三、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

    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归属,是涉及作品创作出来后谁有资格对它行使著作权的问题。

    (一)著作权主体

    在学理上,取得著作权资格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凭借作品创作者的身份而直接享有著作权。继受取得是指虽未参加作品的创作活动,但依法通过继承、受让、受遗赠等方式取得的著作权。

    1.作者。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是原始著作权主体。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应当归属于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则认为,作者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I1条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所谓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为作者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外,其他具有继受著作权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1)因继承取得著作权。但应注意因继承取得的著作权,只是其财产权的部分,著作人身权依法不能继承。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取得著作权。

    (3)国家因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如接受赠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归国家所有或者法律直接规定某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国家所有,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国家。

    (二)著作权的归属

    通常情况下,谁对作品付出了创作性劳动就可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是判断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但在特定环境下产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须依法律来界定。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一是指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行为是在原作一品基础上的再创作,体现了再创作者付出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因而其对演绎作品依法可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演绎者在使用原作品时,须经原作者许可,不得侵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再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原作品的著作权仍旧归原作者享有。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由于合作作品是作者基于共同创作目的而共同劳动的结晶,《著作权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付出实质性创作劳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此外,当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时,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如二人合作创作了一首歌曲,词作者和曲作者有权把自己创作的歌词和乐曲分割出来单独行使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当合作作者的创作成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无法分割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作者可以就整部作品通过协商依法行使著作权,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加以阻止或妨碍。如甲乙合作创作一部小说,先由甲执笔,最后由乙加工润色,二人的创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分割开来加以使用。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和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例如报纸、文摘、选集、数据库、词典、百科全书等。汇编作品的特点在于,通常由多人共同完成,而且每个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一般具有可分性,容易辨认识别。按照《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5条作了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是对作品整体而言,如该作品中剧本、音乐、美术、摄影等作品可以单独使用,则这些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制片者不得损害或影响其权利。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一般指本职工作。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划分: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根据其与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而创作的作品。作者的创作并非职务行为,而是在履行自己的委托合同义务。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四、著作权的内容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其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具体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种。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或意志的反映,因此作者有权通过各种合法形式自由发表作品,何时发表,怎样发表,均由作者自己决定。在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联系最为密切。

    2.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内容,包含了作者有决定署名的权利;有决定在作品上如何署名的权利,即是署真名、还是署笔名、别名或艺名等;有要求公开利用自己作品的人在其作品上指示其姓名的权利,同时,也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是指在已完成的作品上,增添新的内容或删除不必要的内容等所进行的改动。修改权,必须是由作者本人来行使,具有对作品支配的意义,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指禁止他人违背作者意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所谓歪曲,是指一切曲解作品本意,有意或无意损伤了作品表现形式的行为;所谓篡改,是指一切擅自通过增补、删节或实质性变更作品的行为。例如,未经作者同意,擅自改变作品名称以吸引读者。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因使用作品而取得,我国著作权法共规定了13种财产权利。与著作人身权相比,财产权可以脱离作者而由他人行使,表明其与人身的联系较为松散。

    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表演权。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4.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5.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以其他有线方式或者通过扩音器等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6.展览权。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公开陈列的权利。展览权主要是趋向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个别文字作品的手稿及复制品也涉及展览权。

    7.出租权。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摄制权亦称“制片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翻译权是指将作品由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翻译成另外一种文字,是侵权行为。

    12.汇编权。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并不改变作品本身,只是为一定目的将作品汇集。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和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

    取得著作权,通常要有一定方式或制度。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以及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著作权取得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主要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

    1.自动取得制度。又称创作取得制度,是指作品一经创作完成,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可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这种取得著作权的方式又被称为‘、无手续主义”、“创作主义”或“自动保护主义”。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产生的保护均采取此种制度。

    我国著作权立法采纳了这一原则,《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就同一内容一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履行某种手续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实际上,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实行注册主义。

    (二)著作权的限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情况。

    1.合理使用。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列举性规定。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新闻报道,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⑩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⑩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法定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一般仅及于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作品的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须按规定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目的与情况大体相同,都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都是以教学、科研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不同的是,前者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后者则不需以支付报酬为条件。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是: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②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③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④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⑥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此外,由于我国已加人两个国际著作权公约,在某些外国作品发表一定时间后,如果其作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作品在我国出版传播,作品使用人可以申请实行强制许可。

    (三)著作权的期限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即作品从取得著作权到著作权终止的时间,亦称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期限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有利于传播和使用作品及有利于人类文化财富的积累和发展考虑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限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由于它们与人身紧密相连,所以,即使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能随意侵犯。也就是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期限,具有永久性。

    2.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是公民的,其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作品或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电影类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法人、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保护期相同。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首次发表之日起到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这50年期间确定了作者的真实身份,即由匿名作品变为有名作品,则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年计算,超过法定期限,作品进人公有领域,不再给予保护。

    六、邻接权

    邻接权并非著作权,是由于传播作品的传播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后依法赋予的。它的本义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一)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因复制发行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而言,就是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协议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出版的作品和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之外的非特定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的义务;著作权人在合同转让期间无出版权,也不得再次许可第三人出版。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表演作品的人因其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权利。

    当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还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两项人身权和四项财产权: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音像制作者因使用他人作品或表演形象制作音像制品时所进行的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构成包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了规定。

    1.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法使用作品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但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侵犯表演者形象权及身份权的行为。

    2.除承担民事责任,还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侵权赔偿额的确定。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6.3  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权的概念及特征

    专利通常是指经国家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专有权和专用权。专利权人对已经取得专利的创造或者设计,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独占实施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权利;同时还有排斥他人支配该项专利发明的权利。依据专利法建立的保护发明创造或设计的制度称为专利制度。

    专利权法律特征:

    1.专利权具有鲜明的独占性。也称专有性、排他性。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或者设计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即使有两个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分别独立完成内容相同的发明创造或设计,专利权也仅能授予申请在先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许可,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专利,否则就是侵权。

    2.专利权具有公开性。申请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成果,以便使公众得以知晓和提出异议,杜绝重复发明。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避免技术垄断,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3.专利权由专利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非因发明创造或者设计而取得,有所发明创造或者设计的个人或团体,需按照法定程序向专利局或类似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合格后,才能依法授予其专利权。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专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制度首先是对发明人的智力成果予以承认和保护,调动了单位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确立专利制度旨在保障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加速发明成果的流转,建立技术市场。

    3.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机关所公布的专利说明书是最迅速、最详细、最可靠的技术情报。它可使所有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到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信息,有利于进一步进行科学技术研究,避免因重复研究而造成不应有的浪费。同时,专利制度保障专利权人就其发明创造专利所享有的物质利益,有利于回收科学技术研究的投资,使科学技术研究得到良性循环。

    4.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健全专利制度,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转让新技术才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从而也便于技术贸易的扩展。同时,根据专利保护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健全的专利制度也有利于我国的发明创造在国外申请专利,出口技术。

    二、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人;设计人是指外观设计的制作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法人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的职务发明享有专利权。职务发明是指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共同发明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共同非职务发明,除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共同发明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属于共同发明人。

    4.合法受让人。合法受让人是指依有偿转让或无偿继承、赠与等方式承受专利权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5.外国人。

    (二)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依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之规定,我国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是专利权的重要客体。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类。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首先是一种产品,且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上具有直接的实用价值。同时,它必须具备一定的形状和结构或者形状与结构相结合,不具有一定的形状,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一般而言,实用新型在保护范围、技术思想水平、审查程序、保护期限等方面不如发明,但在实用性要求方面则高于发明。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独立的产品,且是为该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同时,该产品可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并能产生美感。如一幅画本身不是外观设计,如果将它印在壁挂上就是外观设计了。

    4.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②科学发现。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⑤动物和植物品种。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三、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专利权法律关系中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人的这种人身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不因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者其财产的转让而消灭。

    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该权利可依法转让或者继承。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主要享有以下财产权利:

    1.专有实施权。

    2.转让权。

    3.放弃权。

    4.标记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在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自专利被授予的当年起,在专利期内依规定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2.实施专利。专利权人在专利期内必须依法行使其专利权。

    (三)专利权的限制

    防止专利权的滥用,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行使作了以下限制: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实施专利行为。依我国专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无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以免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国家指定实施。依我国专利法之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同时,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也参照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规定办理。

    3.强制许可。国家主管机关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向其颁发强制许可证的行为。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发生强制许可的情形有三种: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之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这一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四、专利权的取得

    (一)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依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我国关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只要求具备新颖性,且该新颖性的要求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高一些。不仅要求“不相同”,而且要求“不相近似”。

    (二)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取得专利权的程序包括专利权的申请和专利权的审查与批准两部分。

    1.专利权的申请。申请是指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个人或单位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要求授予其专利权的意思表示。。

    2.专利权申请的原则。申请人申请专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性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第一次在国外提出的申请日作为在中国的申请日。如果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国内优先权,即以第一次的申请日作为第二次申请的申请日。

     

    3.专利权的审查与批准。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但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的,应当予以驳回。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便应当作出授予其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所授予的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专利局的工作质量,纠正可能出现的失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专利权的期限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从发生法律效力至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专利,一旦超过有效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无效

    我国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人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具有追溯力。我国专利法对此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六、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依我国专利法之规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可分为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的期间,第三人非法利用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专利或者非法妨碍专利权人利用其发明创造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假冒和冒充专利的行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是指非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在其非专利产品或其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他人的专利号;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及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3.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未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以致泄露了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

    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依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侵犯。

    5.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申请后、公布之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设计或者发明的内容,也不得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授予专利权或者明知一是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而驳回申请,甚至盗用申请人的发明创造为商业目一的加以实施。

    (三)专利权的保护方式

    对侵害专利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按诉讼程序裁决,其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

    6.4 商标法

    一、商标权概述

    (一)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只有注册才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得到保护。非注册商标不具有专用性和排他性,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下特征:

    1.商标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拜的权利,任何第三者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不得使用。

    2.商标权不同于专利权,主要表现为两者的专有性程度不同。商标权的专有性只是不能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法只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专用权,即经济利益。

    3,商标权具有时间性。商标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有效并受扫律保护。

    4.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权利的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商标权法律制度的作用及意义

    1.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的功能这是它最本质、最基本的作用。

    2.商标是商品质量的象征。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其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据此,主管部门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商标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设计高超的商标具有便于记识的特点,故成为一种重要的广告手段。同时商标又代表商标所有者的信誉并标示商品质量,所以通过商标的广告宣传,可扩大商标的影响,引导和诱发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欲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有利于对外贸易。商标是商品进人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使用名牌商标的商品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赚取外汇。同时,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有利于引进外国的新产品和新设备,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二、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即商标权人,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

    (二)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1.商标的类型。商标依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1)依商标结构不同,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

    (2)依商标使用者不同,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前者为商品生产者或制造者在自己生产或制造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后者则为商品销售者或经营者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3)依商标是否经过注册手续,可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4)依商标的声誉不同,可分为驰名商标、优秀产品商标等。

    (5)依商标的功能不同,可分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商标注册的条件。依《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法》第10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规定既适用于商标注册的审查,也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即未注册商标也不能使用上述标志。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因而区分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普通适用的禁止性事项和只对注册商标适用的特定要求。第10条就是关于普通适用的禁止性事项的规定,下面介绍的第11条只对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想设计一枚商标并申请注册的话,必须满足《商标法》第9条、第10条及第11条的全部条件。

    三、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商标权法律关系中商标权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1.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这是商标权人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①商标权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有完全的所有权,他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其商标,有权获得因行使商标权而获得的收益。②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许可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假冒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注册与自己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注册商标转让权。注册商标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由其专用的一种法律行为。。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1.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2.法定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不得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我国主要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3。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包括缴纳申请费、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和续展注册费。

    四、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一)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1.注册原则。

    2.先申请原则。

    (二)商标权取得的程序

    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所有申请的意思表示均以向商标局交送申请文件的方式进行,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

    2.审查。商标局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要审查各种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规定,商标标识是否合法,所附文件是否齐全等。

    五、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消灭

    (一)商标权的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的续展

    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注册人继续保持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的,可以给于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能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三)商标权的消灭

    商标权的消灭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专用权。通常情况下,主要有注销和撤销两种情况。

    1.因注销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2.因撤销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依我国《商标法》第51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可见,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在此范围内,商标权人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可对抗第三人。该保护范围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或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国通常情况下,是以申请书申请的商标权范围的大小来确定保护的对象。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权的保护方式

    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受到侵害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具体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行政处罚。

    2.民事处罚。

    3.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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