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单元 经济法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作用和调整方法,了解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明确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
教学难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争议的解决;如何进行正当竞争。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1.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8月
2. 王继军 :《市场规制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1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生活中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谓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既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义务的关系,又含有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强制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有许多民事权利的特征,如果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当事人的义务又不全是由财产权利相对应产生的,而是由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如,税法规定的征纳税义务就不是民事权利的相对应关系,而是由国家的税法直接规定的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有些争议是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而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由此可见经济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极少数的情况下还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概况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刑法体系、民法体系、行政法体系、国际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其中经济法是社会上运用最多的法律,一般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和市场调控法三大块法律、法规组成。
三、经济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事实产生的权利义务社会关系,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受到保护,义务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受到约束。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或根据经济法律规定的事实产生的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根据一般法理而言,法律关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和机构。②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③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财产、劳务和无形财产。我们学习法律要掌握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弄清楚法律关系,在此之后才能清楚地辨析有效的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法律行为,才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的部门法,是专门就国家经济生活中的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包括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的经济生活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领域,法律维护一定的秩序和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经济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既有普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又有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有三种:①民事方法,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②行政方法,当事人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行政机关依据经济法的规定可以对被管理方采取给予资格、限制资格和取消资格,以及对被管理方收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给予其他行政处罚。③刑事方法,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国家刑法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少经济部门法,例如,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票据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刑事责任,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经济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的立法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点,我国的经济立法有三个特点:①法律、法规数量多,每年的立法中,涉及经济的立法数量要占整个立法数量的2/5以上,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大量的法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②立法机构多,有人民代表大会,也有行政机关。③法律、法规调整的领域极为广泛,众多的经济权利义务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以适应市场的不同需求。
六、经济法与市场经济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个主体的利益关系被法律所肯定和保护,有关利益冲突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制定了许多经济法律、法规,并且一直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是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从这一点也可以说明法律是由社会需要产生的,有什么样的利益就产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就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纠纷。
七、经济法在市场中的作用
经济法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主要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个是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经济的行为,一个是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以国家的权威去约束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涉及各个经济领域的经济法可以给当事人从事经济活动更为方便有效的保护,同时由于经济法中含有国家行政控制力量,可以将当事人的私人行为控制在国家允许的市场机制范围内,可以更方便地将国家对经济的引导、鼓励、限制和禁止的经济政策融进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中。
8.2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及其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成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公司的股东、各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调整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主要有: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成员的财产关系,股东与管理者的关系,以及公司的对外关系。
我国的《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后于1999年12月、2004年8月和2005年10月经过3次修改。
(二)公司法的特征
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在公司中存在着三类利害关系:①股东和管理层的利害关系,他们处在同一个公司组织中,各自的目的都是为了追逐利益,因利益分配不均他们可能会发生争议。②管理层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关系,管理层侵占公司利益,其他公司成员不服即可能引发争议。③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经常难以统一,容易引发争议。这三种争议需要由法律予以调整,强制性便成为公司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2.注重公司自治。市场的情况千变万化,公司行为也须不断与之适应,公司法对市场变化不可能事先完全作出规定,需要公司针对自身情况自我{约束,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内部规范,调整公:司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公司法的国际性增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的投融资的情形越来越复杂,公司很容易产生非管理层股东与控股股东的争议。为了规范一各公司不同成员的职务行为和调整跨国界的公司投融资行为,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吸取了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例如累积投票、独立董事、表决回一避、公司人格否定、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以适应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
(三)公司制度概述
1.公司的法律地位。股东的出资或者购买的股份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并由股东协商产生公司章程和公司机关,经注册登记成立公司。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各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知识产权权利和法人所能够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因不同的公司在社会中充任的经济职能不尽相同,所以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便有所差异,这些差异由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有效。
2.公司行为的责任归属。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行使,公司成员因履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成员因非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不能免除其个人责任。
3.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以公司的资产为限,当公司没有偿债能力进人破产程序后,公司以现有资产承担责任,对不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人而言,公司便是承担有限责任了。因为公司采取了有限责任方式,可以免除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和彼此之间的连带责任。所以公司的组织形式一旦出现就获得了极快的发展,它将社会上沉淀的货币和其他财产轻松的牵进市场,使之变为能够因流通而生利、因规模而获更大的利润的财产集合体。
(四)公司的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以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为联合的前提,以共同出资为联合的基础,以体现共同的意志为联合的内容。所以传统的商法将有限公司称为人合性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公司规模可大可小,是市场上最为便捷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只有一个股东,公司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但是必须设监事会,而且须有职工代表充任监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且在账目上能够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严格区分开来,如若不能区分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发起人为2至200人。根据其设立方式不同可分为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和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其中募集方式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35%,只有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状态和管理模式,包括确定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确定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及权利义务,确定公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负责人经理的职权及权利义务,确定公司监管机构监事会的职权及权利义务,使公司能够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及对外交往。
(二)公司权力机构
公司的权力机构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民主权利的平台,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经济民主权利,包括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由董事组成董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等公司机关,以及决定公司的重大的事项。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公司权力机构由股东参会形成,参会股东所代表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即可对议案通过决议。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和持股份额持有股份,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因为股东对公司事项的决定权依赖其出资(持股)多少,所以就形成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但是要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方法,公司的权力一划分不同的机关行使,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其余一的决策权授权董事会行使。所以董事会是公司依法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的权力执行机构。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3一13个董事组: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由5 --19人组成。董事由适格的自然人当选充任,法人可以当选充任董事席位,按席位数量派出符合董事条件的人任董事。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持人。董事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他们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充任公司代表和负责公司权力执行}事务。因选举产生的为当选董事,因股东出资(持股)比例而拥有董事席位:的为委派董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高管职务的称为执行董事,不担任其他公司高管职务的为普通董事。
另外,还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非依其出资(持股)份额,而因其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而当选的董事,在组织关系上,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雇员,不担任公司具体的经营事务和管理事务。
(四)经理
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公司经营权力,并有任免经营管理干部的权力。
(五)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为了保障财产安全不受公司高管侵犯而设立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高管是否遵守履行董事义务和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司的基本财产制度
(一)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现金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为保障公司运营的基本需要,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公司财务制度
1.公司财务报表。公司财务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真实的报表核清公司的收入和费用、核清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核清公司的亏损与盈利。公司这些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投资者权益)的财务状况及其平衡关系,它依据“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公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分类顺序,将企业在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投资项目予以适当的编排而成。
3.损益表。损益表反映了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经营成果(收人一费用=净利润)和留存收益的报表,该表根据权责制原则将一个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同一会计期间的营业费用进行对比,从而算出该期间的净利润。该表分成收人与费用两大类,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分配股利的前提,也是评介公司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4.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表反映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包括本期利润总额、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公积金转人数、以上各项相加之后,减去应交的所得税、依法提取的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余额,即为可分配利润。
(三)公积金制度
1.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2.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发行股票时,以高出股票票面一金额销售(也称溢价销售)股票,其中票面金额的销售收入款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溢价部分的销售收人款则成为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财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在股东权益项下,公司可以用之向股东派发新股。
3.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不少于:10%利润额的法定公积金后,或者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增加时,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再从利润中扣除若干一份额作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完全由公司!权力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提取。
(四)公司盈利分配的顺序:
1.缴纳所得税。公司的所得税为上年毛利润的33%,在经济特区和不少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公司,所应缴的所得税率减半征收。
2.弥补上年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补足上年亏损后有富余的,才能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和发展,其性质属公司的准备金,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从税后利润提取不少于10%作公积金。当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向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一种股份,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和认购股份协议中承诺放弃表决权,公司承诺优先股优先分配,一般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最高分配率,通常在5%一9%之间。
5.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由董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提请任意公积金的方案,然后才能实施,董事会或董事长无权决定任意公积金的比例和方法。
6.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股的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当考虑到部分股东对公司的贡献较大时,可由股东会通过决议给这部分股东超出其出资比例的分红,该决议的表决方式不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而是要求全体一致通过。
7.股份有限公司的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称为可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即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分配,每一股可获得同等比例的回报。考虑到股份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这是《公司法》第35条赋予公司的自治权力。
(五)公司债券制度
公司债券是公司对外负债的一种融资工具,包括债券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三个主要内容。债券上须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行债券须遵守六个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1)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②发行人发行债券,无论次数多少,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o③{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一④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⑤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司及股东救济制度
(一)累积投票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由自有的表决股份数额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也可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意的部分或者一个候选人。在后一种情形下,股东表决的票数等于比自己持有的股票数放大了相当于候选人数量的倍数。对表决权比较小的股东而言,这种表决方法能够使他们在竞争个别董事监事的票数获得相对多数,从而实现抗衡大股东的目的。
(二)公司决议错误的救济
公司决议,是指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增减股东权益、调整管理人员权责、确定对外关系和明示公司承诺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两种形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面临公司权益受损,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债务人偿债或者要求加害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一种诉讼行为。其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现公司高管具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违法情形、或者发现有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无力偿还外债时,债权人发现股东在履职过程中有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有权要求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这种制度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一种特别保护,改变了原公司法对股东利用公司欺诈债权人无法让其承担责任的被动局面,将对规范公司秩序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僵局的解决
公司僵局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分红和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等行权事项发生争议,并且不能达成妥协时,非控股股东有权请求控股股东收购其股份,或者要求解散公司的一种解决股东争议的方法。
五、公司合并和分立制度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由二家或者二家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合并成一家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受,它是公司主体变更的一种法律制度,由公司法和合同法、担保法共同调整公司合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二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公司分立有既有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其中既有分立是指被分立的公司保持存在,并从其分离部分财产成立新的公司的形式;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的公司不复存在,在其财产基础上成立二家或者多家公司的分立形式。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制度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核心问题是清偿债务,当所有的外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散公司,若没有清偿外债和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清算制度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事由时,依法解散,在解散过程中收集和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一种法律制度。
七、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一)有限公司的出资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三)股份转让制度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会制度
(六)董事会制度
(七)经理制度
(八)监事会制度
八、一人公司制度
九、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性质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票制度
(四)股东大会制度
(五)董事会制度
(六)监事会制度
8.3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来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一个主要的法律,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而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是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一个明智的政府不是自己直接指挥生产力如何运转,而是借助制定适应市场运作的规范,放手让各主体自己发挥能动性,保障所有的主体都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将不利于公平竞争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列举出来,并予以明确的禁止规定,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政治基础和市场基础。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19世纪下半叶,美国的经济蓬勃发展,各公司和众多的种种小业主使尽浑身解数,追逐利润,结果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国家看到如果不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就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于是在1890年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议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来美国人习惯称为《谢尔曼法》,该法确认了以契约、联合或共谋等形式对州际间和国际间的贸易和商业进行限制或垄断的行为是非法的基本原则,被公认为现代竞争法产生的开端。
随着经济的发展,1914年美国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创设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基本上奠定了美国以反托拉斯法为典型表现形式的现代竞争法的框架。德国制定了系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者,可请求其制止或赔偿。这条原则就成为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个条款都是根据这个原则发展而来的。德国之后还制定了《反垄断法》、《馈赠法令》、《折扣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法律。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英美法系的国家有较大的影响。1900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工商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条规定也成为当代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经济量比较小,整个社会基本上是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各生产者都有相对可靠的市场,无须作不正当竞争就能销出产品和提供服务,因此社会上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较少,而且多局限于商标领域,依靠一些简单行政措施调整也能保障市场的稳定。随着我国经济量的高速增加,商品和服务迅速转向买方市场,自然而然产生了较大规模的不正当竞争,各种伪劣假冒商品和服务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营,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为适应市场的需求,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并运用《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1993年又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法条的形式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出来,并给每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又由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委制定了一些补充规定和部分实施细则,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司法机构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①在我国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构,各种诉讼争议,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都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解决,因不正当竞争提起的诉讼,也是由人民法院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②人民检察院。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行政机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活动包括下列执法管理:①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国专门进行市场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关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年检、商标权利登记、交易行为及其规则,都由其负责管理。②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部门分工管辖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假冒混淆行为,其中第1项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按商标法处罚。第2项规定的擅自使用行为(已经申请了专利的按专利法处罚)。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按产品质量法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分工管辖。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地方封锁行为,如果是单纯的政府违法行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管辖;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滥收费用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管辖,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⑤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部门交叉管辖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为人按其行为后果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有权管辖。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调整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的法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些行为是由一定的主体进行的,所以要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要明确主体,包括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和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主体。这些主体就是生产、销售、消费、使用者,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产品、服务、信誉、信用、无形财产权,是前述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是前述主体的权利义务,市场主体受到不同的不正当竟争行为的侵犯时,具有不同的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主体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市场领域较广,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也较复杂,其主体几乎可以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内容也几乎包括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权利包括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义务就是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
(一)假冒、虚假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指行为人实施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凡未实行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经营者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编造认证标志,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虽然申请但经认证不合格的产品,经营者擅自认证标志的行为,均属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⑤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产地在此的法律意义是指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地、产品的加工地、制造地或商品生产者所在地。
⑥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未按规定表明或说明商品的特点或使用要求,从而引起他人误解;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对商品的品质、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用户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在商品经营(服务)活动中,在不考虑质量和价格等经营因素的条件时,经营者为获得交易的机会,或者比竞争对手更强的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影响客户的具体经办人员、代理人员或者政府的工作人员,谋求获得交易的机会的行为。
(三)虚假广告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开传播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服务范围等项目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而达到销售目的。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消费者和用户接受商品和服务中含有不真实自愿的成分,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害,市场上的伪劣假冒商品和货不真实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虚假广告的影响所导致的。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商业秘密指技术1信息和经营信息,且该信息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掌握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晓,从来没有公开过,并且有保密的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五)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提供不正当的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奖金价值超过5000元的行为。
违法有奖销售情况: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以消费者无法得到的奖品奖金诱使其购物或消费。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服务,以小利小惠诱使消费者购买或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不合理的价格的商品(服务)。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以高额奖品奖金诱使消费者失去理智而进行不必要的消费。经营者进行违法销售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假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按原来承诺的奖金数额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发给中奖的消费者和客户。
(六)搭售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时,要求消费者或客户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才能满足消费者或客户的要求,搭售还表现为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的对象和区域等事项对消费者和客户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七)低价倾销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只是将同行挤出市场的手段,一旦市场没了竞争对手,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价格,给消费者和用户造成经济上的损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销售鲜活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的情况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八)低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低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九)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及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本属国家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的一种手段,但它如果企图以自己的利益排挤他人的合法利益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非法限定,并赔偿被非法限定经营者的损失。
(十)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和接受指定的服务,限定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十一)不正当投标行为和不正当招标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投标行为和不正当招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报价或者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同行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8.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原则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在消费领域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公平交易原则、尊严有着、诚信原则、召回原则、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原则。
二、消费者及其权利
1、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视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2、消费者的权利:知情权、知识获取权、咨询权、尊严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和价格。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咨询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享有的获得公平且不受歧视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责任
1、诚实信用责任。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殿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告知义务责任。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及时将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有关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充分、准确地告知消费者。
3、质量保证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审判或者服务应当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保证的品质,并且符合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或者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符合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状况。
4、产品召回责任。经营者对于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发现其存在缺陷,可能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由生产者、进口着、销售者主动或者在有关部门的要求下,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停止销售库存产品,同时视缺陷程度,向消费者程度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义务。
5、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在购买、适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消费争议的解决
1、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
2、法律责任。
8.5 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来源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本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但为了本书的编排的方便,暂且将其列在经济法章。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同属于一个主体,就不可能也无必要产生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者需要生产资料,而掌握生产资料者又需要劳动力时,才产生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刚出现时,是由雇主和雇工之间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雇工经济条件较差,发言权少,一般处在弱者地位,实际上是由雇主单方面规定雇工的权利义务,事实上形成社会的不公平。近代的动乱、战争和革命多由劳动关系的不公平导致,或者导致社会的进步,或者导致社会的动荡和生产力的衰败。事实证明仅由雇主和雇工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极易引发社会问题,要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必须要由国家行政干预,而国家将实践中成功的行政干预劳动关系措施规范化和具体化时就形成了劳动法。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劳动法实际上是劳工阶层斗争的成果,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劳动关系也将随之不断地变化,劳动法也会随之作出相应的变化。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的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劳动之前和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培训、劳动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安全卫生、集体谈判和协商、劳动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等内容。劳动关系中所指的劳动是指雇工劳动,不包括尽国防义务的军事劳动,被法院判决的强制劳动,家庭成员之间提供家务劳动和家庭生产劳动,以及没有报酬的单方服务行为。我国的《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贯彻劳动过程始终,并延伸至劳动开始前的劳动培训阶段和劳动行为终止后的治疗疾病和退休养老阶段。劳动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形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雇工和用人单位(雇主);客体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提供的一定工作量和质量的劳动力;内容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必须相对公平,并且为劳动法所肯定或认可,如果当事人协商的权利义务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例如,一些私营矿山主与雇工签订的生死责任自负等合同就是无效的。
(四)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指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五)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依法管理劳动法律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雇工和雇主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主要反映了两个内容:①促使和保障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依法缔结劳动合同并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以行政力量保障雇工和雇主之间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取向。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的规范制定而成,劳动者将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雇主)也将根据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福利和劳动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因此,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一种从合同,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雇工,成为用人单位的生产力的一部分,劳动者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就只是整个生产力的一个附属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和雇主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其中劳动者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6周岁,技术工种还要求劳动者受过必要的技术培训和一定的身体素质,有些工种还要求劳动者有一定的身份,如受过专业教育、有等级技术职称、有特定的国籍或行政区域身份等;雇主的条件是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足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有支付约定报酬的财政能力,以及满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一旦成立,就关系到劳动者在约定的时期和时间内将自己的劳动力(人身自由)交给用人单位(雇主)支配的重大事项,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不十分慎重。劳动者须认清用人单位是否经过劳动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对方所要求的劳动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保障,对方是否能够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提供劳动保险和劳动福利,以及能否满足继续劳动教育等义务。用人单位要核实对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身份条件、教育资格和技术等级条件,以及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用工条件。只有双方都核实了这些条件的真实性后,才能签订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特殊的劳动合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登记,要将有关的批准和登记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后各方须受合同规定的义务约束。
(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①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合同的第1条中要列明各自的身份,以及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资格条件要求。
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由双方协商采用期限的形式,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具体要求,包括从事的劳动的性质、劳动的场所、环境、时间、劳动的工作量、劳动的质量等要求。
④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般劳动条件和特殊劳动条件对具体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条件的要求有所不同,劳动环境具有夜晚、露天、野外、水上、高空、高压、高温、高速、有害、有毒、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殊情况的,要求在合同中列明相应的保护措施。
⑤劳动报酬,在合同中要列明劳动者的基本报酬、补助、津贴,明确奖金是否在报酬之外,以及所得税问题,均须逐一明确。
⑥劳动纪律。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质量要求等内容。
⑦保密条款,用人单位可在合同中与求职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⑧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⑨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集体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六)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指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被劳动法认定为无效: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及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注重调解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巧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劳动社会保障制度
(一)劳动社会保险
劳动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在遇到劳动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社会经济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者以提供劳动力为谋生手段,当其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就会失去生活主要来源,这就是劳动风险,风险对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国家对遇到劳动风险的劳动者予以经济帮助。社会保险体现了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因而其具有强制性,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支付保险费和享受保险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包括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和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三个组成部分,其中国家基本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用人单位财政有能力的应尽量投补充保险,国家和用人单位鼓励劳动者个人投保。社会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受保险金。
(三)社会保险的种类
社会保险可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