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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单元 民事诉讼法

2020年10月14日 16:53  点击:[]

第九单元 民事诉讼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管辖以及民事诉讼参加人的有关规定,认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了解民事诉讼证据,掌握民事诉讼程序。

教学重点: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程序。  

教学难点: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民事诉讼非诉程序。

教学方法手段:传统讲授,案例讨论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要求有3本或3篇以上):

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第3版。

浩主编,《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田中成明:《现代社会与审判——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9

9.1  民事诉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民事诉讼法。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适用。

1.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哪些案件,实际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主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民事纠纷。②婚姻法家庭纠纷。③经济、劳动纠纷。④行政纠纷。

2.对人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在中华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还提和组织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民事诉讼法均发生效力。

3.空间的效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一切地方,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我国领土。

4.时间的效力。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刁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平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②双方当事人有平等行使诉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③又习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接受诉讼文书和证据,听取陈述、辩论和质证。②正确指挥辩论。引导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集中辩论焦点,制止与本案无关的发言和争论。③正确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并不限于开庭审理阶段,更不会仅指法庭辩论。②辩论的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也包括实体争议。③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调解原则

调解分为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其次是仲裁中的调解及其他行政性调解,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基于诸多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获得解决,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能够进行调解的,都可以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积极性的诉讼制度,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的方式。

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法,既是调解原则的内容,又是对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

调解原则的内容包括:①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立足案,凡能调解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②人民法院应对当事服疏导工作,从当事人思想上消除矛盾。③法院调解应在自愿进行。

进行调解的意义在于:①可以简化诉讼程序;②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增进政治安定、社会稳定;③有给付内当事人一般能自觉遵守。因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诉讼不再继经利、义务关系明确,不致继续纷争;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守。因此,调解对解决民事纠纷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四)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民事诉讼权利。

对实体民事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权利主体在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②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③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五)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对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六)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的原则,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支持起诉的原则是基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一致基础上所确定的一项社会主义的诉讼原则。其意义在于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受害者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程序进行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两审终审制有两种情况例外:①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②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不能上诉。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是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所律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审终审的制度,而不是没有范围的对所有民事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同

(二)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公开审判,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失,那么就不宜公开,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以下几种:①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三)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用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开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其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①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五)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9.2  民事诉讼的几项主要制度

一、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人民法院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范围如下: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争议,如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育纠纷等。

3.经济法规、劳动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劳动纠纷等。

4.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部分经济行政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以及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5.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性文件规定的案件,如部分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以下七种:①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②关于宣告授予的专利发明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③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④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⑤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纠纷案件。⑥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⑦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海事、商事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管辖

1.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法院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构成了我国法院的体制。级别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和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的职权范围。基于上述情况,法院管辖首先应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受理和解决的问题。

3.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一般地域管辖或普通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称为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是特殊地域管辖的一种,是根据案件的特定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4.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来确定管辖法院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管辖有两种: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叫做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②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争议的两个法院自行协商不成。

二、诉讼主体

(一)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它适用于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用简易程序或某种特别程序审判民事、经济案件。

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称为合议制。

除了简单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独任制审判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按照法律规定,合议庭因审级不同,其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二)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和类型。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名单案件称起诉人外,其他案件均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则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简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具有这种能力,即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无行为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可能与诉讼权利能力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同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虽有诉讼权利能力,却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诉讼。

法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样,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解散或撤销。法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实现。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即原告有起诉权,并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应诉权,并可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查阅本案庭审材料,并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加以滥用;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履行法律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3、当事人的更换和追加、诉讼权利的承担。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换成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4、法定代表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命令或者夫人章程而产生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①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如厂长、董事长、经理等。②单位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如副厂长、副经理担任。③单位没有明确正副职务的,则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

5、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中复数方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6.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因而推选代表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称为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根本特点在于:①它将共同诉讼制度与代理诉讼制度结合起来,避免众多仍属于确定的多数当事人,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7.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因而参加诉讼的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不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才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②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③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2)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是法律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民法、婚姻法等实体法上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产生的。

(3)委托代理。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协议成立的代理,称为委托代理。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三、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来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查明或确定案件的诉讼活动。证明主体是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证明活动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更好地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证明的对象。证明对象指需要由证明主体依法借助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亦称待证事实。民事案件事实,需要查明的事实主要有:(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3)证据事实。

2.举证责任和查证职责。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每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无法举证或者拒绝举证,则可能导致其主张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举证时效制度,法院可以指定举证时限,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举证时限,当事人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人民法院审理时不进行质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主动调查收集: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称为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予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以下三类案件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9.3  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与其他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最系统、完备的一种审判程序。

2.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二)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应当指出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执的被告是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之前所做的准备工作。这一阶段,审判人员主要做以下几项准备工作:①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②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③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准备工作有两项: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当事人,应当用传票传唤;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的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其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件进行直接、全面的调查。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重要阶段,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法庭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地分析判断,力求作出正确的结论。:

(6)宣判。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宣告离婚判一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四)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撤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包括上诉人)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是:①必须是原告提出申请。②向受诉法院提出。③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④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及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和第131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①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③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⑤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五)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和终结

1.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形,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而推迟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条灵活规定,便于法院根据开庭审理中发生的情况具体掌握。

2.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规定,由审判人员根据实践情况灵活掌握。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在此种情况下,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3.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六)反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把反诉规定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来看,它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起诉的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的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生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如广播、电话等,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4.婚姻、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实行先行调解原则。

5.审判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6.庭审程序简便。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可以不作严格的划分。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7.审理期限时间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8.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及起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称为第二审程序。

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上诉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应当是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巧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4.应当提交上诉状。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开庭前的准备。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合议庭、审阅第一审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等。

2.二审的审查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运用法律进行审查。

3.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要求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4.审理地点。既可以在第二审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5.法庭调解。二审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裁判:

1.驳回上诉的判决。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的裁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自行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也可以查清事实后自行改判。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且确有错误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提起的主体是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3.审理法院可能是案件的原审法院,也可能是案件的原上诉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

4.提起的时间较长。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不交纳诉讼费用。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程序

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①必须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②必须由法定的组织和人员提起再审,或者在法定情形下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提起再审的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只能对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认为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有证据能证明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3.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书。

(四)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

五、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六、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否则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程序。

 

9.4  执行程序(自学)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发生的条件和执行根据

二、执行组织、执行管辖和执行对象

三、执行异议和执行和解

四、执行开始、执行措施的种类

 

9.5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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